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
一、防治原则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活动,促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采取依靠科学、共同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绿色防控的原则。注重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宣传培训和指导。
二、防治措施
1. 健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及时掌握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动态和流行趋势,为科学防控提供支持。
2. 推广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等环境友好型防治技术,以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
3. 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档案,如实记录使用农业投入品情况、植物检疫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等内容。
三、组织领导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规划、应急预案等。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
3.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四、责任制
1.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控制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减少对农产品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2.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采取科学合理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及时防治农作物病虫害。发现农作物病虫害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3.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农业生产经营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等农业投入品。
五、宣传培训
1.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防治意识和技能水平。
2.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开展巡回指导和服务,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3. 鼓励和支持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机构和有关学校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工作。
六、资金保障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资金投入机制,保障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预防控制、应急处置等所需经费。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